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苏教育学院分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规范》,激励全校学生自觉、积极地实践校风、学风,主动地投身“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教育”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认真负责、品德优良、成绩突出、阶段性进步明显者给予表彰;对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嘉奖;对进取有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突出者授予学校相关荣誉称号或奖章。学校定期考核班级工作,按学期表彰特色班级,按学年表彰文明班级。
第二章 表 彰
第三条 我校对学生的表彰分为个人表彰与集体表彰。
一、个人表彰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先进管理个人;
4.优秀团员;
5.优秀团干部;
6.经校长室同意的其它表彰。
二、集体表彰
1.特色班级;
2.文明班级、优秀团支部;
3.由校长室批准的其它表彰。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学生处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负责按时组织各项考核评比,并及时将结果报校长室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三章 奖 励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审条件
1.思想品德(操行)考核优秀
(l)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2)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时政,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3)关心学校,关心班集体,乐意为集体做事,有集体荣誉感。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遵守和维护学校规章制度。思想作风正派,言行文明规范、谦虚礼貌、讲究诚信。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在同学中起模范作用。
(6)评选学年内个人操行等第为优秀,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2)各科成绩优秀。
(3)重视职业技能训练,各项考核成绩优良。
3.身体好
(l)有健身意识,能积极参加学校、班集体组织的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
(2)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3)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方法
l.每学年评选一次。
2.各班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结果,由小组提名,经全班同学评议,确定初步名单报院系,经院系汇总、审查、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核并呈报学校审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有处分尚未撤销的学生。
(2)必修课、选修课考试作弊,或学期必修课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选修课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
(3)一学期旷课超过2 节,或迟到早退超过6 次,或集体活动缺席超过2次,或旷操超过2次,或病假超过3周,或事假超过一周的学生。
(4)不遵守学校规定,有抽烟、喝酒、谈恋爱、破坏公物、影响公共卫生等违纪行为的学生。
4.评选结束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优秀学生干部从现任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成员、各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等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关心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荣誉,乐于为学生和学校的管理服务。
2.自觉遵纪守法,模范地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全年未受任何处分。
3.顾全大局,不搞小团体主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诚实守信;以身作则,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4.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5.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勤奋刻苦,各科文化成绩优良,各项基本功考核合格,阶段性学业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
6.评选年度内思想品德(操行)等第为优。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方法
1.每学年评比一次。
2.各班及有关部门平时对学生干部的工作要认真考核,召开班委会成员会议,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选确定初步名单,经全班学生测评通过后报院系,经院系汇总、审查、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核并呈报学校审定批准。
3.学生处召开学生会成员会议,在依据评选标准和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学生会范围内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确定初步名单后张榜公布,听取所在院系、班级及全校学生的意见,最后报学校审定批准。名额不超过学生会成员的25 % ,不占院系名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学生干部。
(2)必修课、选修课考试作弊,或学期必修课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选修课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干部。
(3)一学期旷课超过2节,或迟到早退超过6次,或集体活动缺席超过2次,或徘操超过2次,或病假超过3周,或事假超过一周的学生干部。
(4)不遵守学校规定,有抽烟、喝酒、谈恋爱、破坏公物、影响公共卫生等违纪行为的学生干部。
(5)工作不认真,群众基础差,发现学生违纪违法不劝阻、知情不报的学生干部。
5.评选结束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第十条 三好学生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优秀学干的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于每年“五四”前后组织评选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各班团支部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评审条件评荐本班“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人选,填写相关表格交校团委统一审核表彰。
第十二条 先进管理个人评选对象。凡我校普通班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都可以参评。
第十三条 先进管理个人评比条件
评比总分未能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具有一定的特长,参加校院系活动积极,为班级做出较大贡献者,可酌情评为先进管理个人。
第十四条 先进管理个人评选方法
1.先进管理个人由个人申请、班级评选、院系评定,学生处审核。
2.每学年评定一次,名额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原则上不重复。
3.学校对评定为先进管理个人的学生给予表彭。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评审条件
1.遵守团章,思想进步,关心国内外大事,政治学习积极。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
4.学习刻苦认真,各项基本功考核合格,各科成绩优良。
5.生活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6.评选年度内思想品德(操行)等第为优。
第十六条 “优秀团干部”评审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关心国内外大事,重视政治理论学习。
2.学习刻苦认真,各项基本功考核合格,各科成绩优秀。
3.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年以上。
4.积极参加并组织团的各项活动。
5.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章守纪,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6.生活勤检节约,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7.评选年度内思想品德(操行)等第为优。
第十七条 为激励全校各班全面地投入争先创优活动,学校评定特色班级。凡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自身实际,瞄准单项目标,选定班集体建设的突破口,逐步形成某一整体优势,并长期保持,渐成特色的班级,学校予以表彰。其名称可以是守纪模范班、执勤标兵班、学业优胜班、卫生红旗班、体育先进班、文明新风班等。
第十八条 特色班级的申报评定工作一般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校长室决定提前或推迟。班主任应指导班委会、团支部,于学年初组织全班同学制定争创特色班计划,并认真实施。
第十九条 特色班级的表彰活动由学生处组织进行。评审前,各班填写《特色班级申报表》,学生处根据各项班级常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最后由校长室批准。凡被评定为特色班级的,由学生处统一颁发锦旗,以示表彰。特色班级的荣誉可以和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等兼得。
第二十条 文明班级评荐条件:
1.执行行为规范。能认真学习执行《日常行为规范》,全班同学能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有良好的班风。
2.遵守校纪校规。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组织纪律性、集体荣誉感较强,形成一个纪律严明、奋发向上的班集体。
3.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能认真学习各科文化知识,基本功训练正常、认真,上课专心听讲,认真思考,积极发言,作业按时完成,有较好的学风,学习成绩稳步提高。
4.注意卫生和安全。能按照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布置教室、寝室;卫生包干区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打扫;爱护教室、寝室公共财物,无人为损坏现象;做好教室、寝室安全保卫,无意外事故发生。
5.参加各项活动。班级同学能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二十一条 文明班级的评荐办法
1.文明班级评比终评成绩由三大部分构成:常规检查占40%、学期末各科成绩总评占40%、各项奖惩占20%。
2.常规检查由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组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3.各班考试成绩总评名次由教务处统计。
4.各项活动中获奖(包括发表作品)情况评比分由学生处在学期末统计,其加分标准为:
(l)团体奖(个人奖不另计)
名次 |
第一名 (一等奖) |
第二名 (二等奖) |
第三名 (三等奖) |
第四名及以下 |
分值 |
4 |
3 |
2 |
1 |
(2)设个人奖不设团体奖的每人每次得分
名次 分值 奖级 |
第一名 (一等奖) |
第二名 (二等奖) |
第三名 (三等奖) |
第四名 及以下 |
校 级 |
2.0 |
1.5 |
1.0 |
0 |
市 级 |
2.5 |
2 |
1.5 |
1.0 |
省 级 |
3.0 |
2.5 |
2.0 |
1.5 |
国家级 |
4.0 |
3.0 |
2.5 |
2.0 |
(3)团体优胜奖(不设名次奖)
获奖班级均加2分。
(4)学生科研
按本学期班级学生公开发表作品,国家级报刊每篇加2分,省级报刊加1分,市、县级报刊加0.5分,可累计加分。
5.因班级同学违纪受处分被扣分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在学期末统计。扣分标准为:公开批评扣1分/人次;警告扣2分/人次;严重警告扣3分/人次;记过扣4分/人次;留校察看扣5分/人次;开除学籍扣6分/人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班文明班级评选一票否决:
1.考试作弊,考风不正者;
2.有盗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者;
3.凡有同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期按班级总数五分之一左右的比例表彰文明班级。市、省级先进班集体的表彰对象必须从校级文明班级中选优推荐产生。
此条例自2016年8月3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