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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日期:2018-09-27 17:33:1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400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分校、院二级管理,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总体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有关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制定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二)编制全校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决算,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级勤工助学岗位。协调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等校属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服务和保障工作;

(四)指导、协调、监督各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对各学院负责勤工助学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学院和用工单位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努力在实践中增强才干。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院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细则,编制学院年度勤工助学工作预算,并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做好学院勤工助学的岗位安排和岗前培训工作;

(三)负责学院用工岗位的审批,审查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资格,考核用工单位和参加学生的工作情况;

(四)负责学院内部设立岗位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五)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办法,对本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一节 岗位管理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和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

(三)勤工助学工作要求在学生课余时间从事,不能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技术服务、后勤服务、治安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

(一)校内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设立的岗位,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或《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开设。

(二)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岗位,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或《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本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后开设。学院开设的岗位应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每学期初统一进行固定岗位的申请审批工作。固定岗位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应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程序

(一)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向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依据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并配合有用工单位进行选拔录用。

(三)用工单位对确定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原则上一人一岗,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节 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职能部门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由学校支付;

(二)独立核算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工资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应在25小时以上,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资最低标准为400元,可依据工作难易程度向上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一般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十六条 工资发放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核定学校各职能部门开设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二)独立核算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全部由用工单位核定和发放;

(三)勤工助学每月工资应在下月上旬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三节 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单位用工计划,做好本单位用工考勤记录,按时报送本单位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第十八条 上岗同学须经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推荐和备案,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报送的工资报表为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每月20~25日报送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学院。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关于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及各岗位职责的用工培训,保证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效地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随意扣罚学生勤工助工资,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二级分配。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各种营利性法人实体、企事业单位、劳务服务的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愿意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个人,可以申请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须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学生介绍自己情况;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主管部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并对发生工伤的学生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保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作,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须在学校政策指导下选择学生;须如实向学校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由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学校统一格式的勤工助学协议书。校内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不签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聘用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2. 接受学校各项指导、享受学校提供有关服务的权利;

3. 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或个人)劳动争议的权利;

4. 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作的权利。

(二) 义务

1. 上岗前进行登记和参加培训的义务;

2. 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义务;

3. 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并做到明礼诚信,勤俭自强,自尊自重,自觉维护学校名誉的义务;

4. 实事求是向学校及用工单位(或个人)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5.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学习的义务;

6.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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