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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8-09-27 17:32:29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380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为保证,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毕业后由贷款学生独自承担利息的人民币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请贷款数额仅限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分行,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校成立“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加强双方的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期向全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四)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的我校年度贷款额度和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及拟贷款数量等情况,具体测算各学院年度贷款人数、额度并进行指标分解;

(五)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充当介绍人,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

(六)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七)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八)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九)组织全校性的诚信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的职责:

(一)接受本院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为本院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三)编制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六)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七)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八)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九)做好本学院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十)学校交办的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联系人为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联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的真实性);

(二)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章;

(三)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四)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第三章  申请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努力学习,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联系人推荐;

(六)在校学习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即具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七)承诺向贷款人及时提供上学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八)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九)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十)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且须在新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及综合表现鉴定;

(四)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五)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六)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各二级学院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组织本院通过审核的学生统一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书(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贷借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并如实填写以下要素:

(一)借款人所在学校、二级学院及专业名称;

(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四)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还本付息方式;

(六)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七)借款人、介绍人、联系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八)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本息未还清之前,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向贷款人提供最新的有效通信方式;

(九)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向学校送达放款清单后放款。同时将贷款学生借款的有关信息资料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费贷款(含住宿费)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月划入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一学年按12个月发放。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可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借款金额。在借款期间升学、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期间出国(境)、休学、停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提前中止合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能偿还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贷款额度,结合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比例及拟贷款额度等情况,形成贷款申请报告,编制《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名册》,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集中送经办银行审核。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违反有关规定,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生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商业贷款,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归还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的,经办银行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填写《还贷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由经办银行收存,一份放入借款学生档案,一份由借款人自己保存。对不办理还贷确认手续,不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报告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和最新的通信方式,确定还款方式等情况。各学院要及时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以及联系地址等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还款,可直接向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中存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冲销学生欠款。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也可采取直接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贷款追索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填写学院意见后集中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借款人毕业后,其就业所在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告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  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又未提出展期,或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三十条  对于贷款学生还款较差的二级学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调整该学院的贷款额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中央十六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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