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江苏五分 >> 信息公开 >> 基本信息 >> 详细内容
基本信息 >> 正文
中共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委会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18-09-26 15:58:4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418

    为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重大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

2.把握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研究决定发展规划、经费预决算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民主办学、统一战线、群众团体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校内部重要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免;

6.研究需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遵循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务实高效的原则;

3.坚持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的原则。

三、议题确定

1.各职能部门提请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需要征得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交党委办公室,涉及学校行政工作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与校长协商后提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认。重要议题可召开书记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然后提交党委会。校长出席书记办公会议。

2.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主办部门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向会议提供供会议研究的建议方案或相关会议材料,由分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向会议汇报。

3.拟提交会议研究的方案或有关书面材料于会前两个工作日交党委办公室(保密内容除外),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于会前一个工作日发送到会议成员。

4.凡分管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

四、议事规则

1.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非党委委员校领导参加党委(扩大)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3.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4.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决议的形成,必须是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正式会议决议。对必须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录票数。表决方式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

5.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严格控制汇报时间。

6.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讨论时不要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7.会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8.讨论干部问题时,党委书记和校长均应出席会议。干部任免中如果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

9.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分管领导意向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未按程序提出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10.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工作。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核、党委书记签发后发给与会人员,议题决议抄告有关部门。

五、执行和监督

1.会议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外,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2.会议形成的决议,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实施中如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党委会议复议。

3.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4.为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宜于公开的会议主要议题、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OA系统进行通告。

5.本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的会议。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规范、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有关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2.研究落实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3.研究讨论学校发展规划、经费预决算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方案;

4.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就业以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需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遵循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务实高效的原则;

3.坚持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的原则。

三、议题确定

1.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需要征得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

2.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主办部门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向会议提供供会议研究的建议方案或相关会议材料,由分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向会议汇报。

3.拟提交会议研究的方案或有关书面材料于会前两个工作日交校长办公室(保密内容除外),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于会前一个工作日发送到与会人员。

4.凡分管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

四、议事规则

1.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有关校领导出席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决定。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3.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4.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5.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严格控制汇报时间。

6.参加会议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讨论时原则上不要提出和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7.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分管领导意向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未按程序提出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8.会议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9.会议主持人应在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议题的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10.校长办公室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工作。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核、校长签发后发给出席会议人员,议题决议抄告有关部门。

五、执行和监督

1.会议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外,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2.会议形成的决议,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要及时向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实施中如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3.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4.为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宜于公开的会议主要议题、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OA系统进行通告。

5.本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盐城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采管分离、后勤集中采购、监督全程参与”的工作原则,实行论证、采购、验收、监督四环节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我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学校范围内所有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国有资产出借出租、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

第四条  学校各处室、院系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处室、院系的采购项目,必须已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较大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科学论证。预算费用使用须填写《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出预算审批表》,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职能部门须在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无计划、无预算的采购项目,学校后勤管理处不得组织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学校采购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上报年度采购计划。

(三)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履行采购工作职责情况。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处理学校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监督小组,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工会负责人组成,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采购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监督潜在投标人的确定;

(三)监督确定校内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的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五)对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进行审定,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

(六)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校另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采购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学生工作处、信息技术中心、安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日常采购工作实行由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部门参加的例会工作制度,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相关职能部门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确定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组织制定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布招标文件。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需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工作,配合处理相关质疑与投诉。

(九)负责集中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十)负责组建学校“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一)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分散采购工作。

(十二)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其职能范围内采购工作的有关事宜。根据采购工作需要和项目性质,将采购项目划分到六个主要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计划、汇总、技术性和商务性等事项。六个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是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学生工作处、信息技术中心、安全保卫处。其主要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科研、教学用各类仪器设备,体育用品类、实训用材料、教学废旧设备处置、教材、毕业证书等采购的计划、汇总,其中技术性和商务性等事项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图书馆主要负责学校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资源等采购。

(三)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学生公寓用品、服装及各类学生保险等采购。

(四)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学校各类网络信息平台软件建设、维护,学校信息化系统、弱电工程、服务等采购。

(五)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学校消防、校园保安、安防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等采购。

(六)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建筑物维修、环境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医疗、校园绿化、物业管理、餐饮服务,教学、行政办公各类家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物资,资产、废旧物资处置,基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可行性论证、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基建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采购,以及以上未涉及到项目及内容的归口采购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职能范围内采购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考察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采购文件起草工作。提供采购项目所需设备或材料的数量、规格及技术指标,提出采购项目的采购时间、质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等,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做好释疑工作。

(三)提出投标人资格标准。

(四)推荐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投标人。

(五)负责撰写采购项目考察报告,并报送后勤处备案。

(六)负责对拟中标(成交)人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执行。

(七)组织采购项目的接收、现场协调、监督、验收等工作。

(八)做好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九)规范做好分散采购工作。

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中,涉及教学、科研、教学用各类仪器设备,体育用品类、实训用材料等采购,须经教务处立项论证,并由使用单位履行第(二)至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两种,实行以政府采购为主,学校采购为辅的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已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进行政府统一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可采用政府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形式。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对达到学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进行的采购活动。

对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严禁将应当以学校集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后勤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标的物性质及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分散采购项目进行打包集中采购。

第十条 除政府采购已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学校在一定期限内,由于采购时间的不确定性,但需经常采购的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等常规物资、经常性维修项目实行学校定点采购,定点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定点期限为二年。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及图书、教材等单件或一次性批量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项目;

(二)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合同(协议)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绿化管养及保险等服务项目的确定;

(四)支付费用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设备维保、维修单位的确定;营业场所、门面房出租项目;按程序报批的固定资产处置预估残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及要求: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学校集中采购活动中主要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项目标的较小且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经济效益不高的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磋商)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谈判的采购方式。对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由评审委员会和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后,重新确定该项目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项目急需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写《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性指标、商务条件和服务要求等进行论证,提出初步的评标原则及办法,将完善的采购文件报后勤。

(三)后勤管理处制作招标文件,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审定后在校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对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四)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五)如需勘察现场,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释疑。

(六)后勤管理处会同监督部门抽取或选定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谈判专家组成员。

(七)后勤管理处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采购项目评审报告。

(九)后勤管理处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十)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起草书面合同,经纪检监察处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或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签订,报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处备案。

(十一)有关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经费报销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单价5000元以上(或者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分散采购,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应成立分散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管理相应的分散采购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根据集体决策、询价比价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相关采购细则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要求:

(一)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分散采购应在实施前将采购计划提前一周书面报后勤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三)分散采购项目要在校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并公示。

(四)分散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资料按本办法相关细则要求由职能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程序:

对已列入学校定点采购的项目,执行学校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列入学校定点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完善有关手续。

(二)经后勤管理处审定、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一般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分散采购工作组,根据采购需求或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规格等进行市场调研,在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基础上,确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由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及规格等进行报价。

(四)供应商报价以密封形式统一时间送分散采购工作组,由采购工作组全体成员集体拆封,一般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五)采购工作组将成交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

(六)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且无质疑后,相关职能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将相关材料报送后勤管理处备案。

(七)有关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经费报销等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在以下限额内可实行零星采购:

1.凡采购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下同)或货款总值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物资,在使用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已定点或要求定点的除外)。

2. 凡采购单价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或货款总值5000元之内的物资,在使用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使用部门与后勤管理处指派的人员进行零星采购(已定点或要求定点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捐赠的货物或工程的采购,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可直接与捐赠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招标、投标和开标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有序进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审核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采购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及代理机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特殊项目的采购规定 

(一)对于不宜(或不具备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论证,经采购工作小组审核,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实施。 

(二)对突发事件、抢修工程和应急采购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可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填写《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情况采购方式(应急采购)申请表》,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备案。

(三)对于短时间内相同项目需招标的,可进行跟标。跟标项目发生地须为本市市区(含盐都、亭湖、开发区、城南新区)范围内已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书面报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洽谈并参照前次招标情况签订合同。

(四)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经采购工作小组审核,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采购。

(五)经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并据此进行评标。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采购项目中需要划分标段、明确工期的,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

(一)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

(二)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四)同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商供货制度的。

分散采购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提供真实性的技术性指标、商务条件和服务要求,并对采购文件进行释疑。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封装投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汇总计算结果为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于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下列行为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威胁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采购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采购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其金额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不超过投标人报价的百分之一,工程类项目不超过投标人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应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应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会议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无故不到场,正常开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学校采购监督小组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四十条 开标应在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封贴密封标记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标书。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第四十二条 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依据。评标专家的选定应依据有关规定从学校评委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分散采购一般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表决权同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评委库,负责学校采购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作实质性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不足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否决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确因客观原因,难以重新招标,书面报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后勤管理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五十三条  为确保采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行为需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时间约定、采购项目明细、质量保证、款项金额和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起草书面合同,在后勤管理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原则上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后勤管理处和采购申请部门共同起草完成合同文本,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后,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采购申请部门代表学校签订,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领导授权采购申请部门代表学校签订,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分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订。所有合同在签订后一周内报送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五十八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货物、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的,采购申请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与供货商谈判。

(二)基建、修缮等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合同需要变更的,按照《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合同款支付

第五十九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采购申请部门应按要求做好采购项目的接收、安装现场协调、监督及初验工作,及时填写《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接收与初验单》。

第六十条  采购项目按合同内容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2万元以内的项目验收由采购申请部门组织;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项目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5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纪检监督(审计)室、财务处、采购申请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填写《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六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符合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及时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登记,并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支付合同款。

 

第八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采购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和教职工监督。

第六十三条  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三)与采购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活动。

(四)凡配偶、子女或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五)严禁未经采购规程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服务)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六)所有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采购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采购工作纪律,如有违反纪律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已有规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2月28日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发展的监督,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学校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 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学校各处室、院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相关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采用本规定第二条的形式向学校信访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学校信访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学校信访的,应到学校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学校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市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履行向学校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

(三)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九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各处室、院系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校各处室、院系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协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配合上级机关处理好信访事项;

(七)定期通报学校信访事项落实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信访工作情况。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第十条   学校受理信访事项后,将分类处理。

对属学校职责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向相关部门交办、转办。必要时报学校分管领导。

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领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学校各处室、院系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已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尽快办理;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不予支持。

需学校答复信访人的,由承办部门拟出书面答复意见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直接予以答复,但书面答复意见须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不得透露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对涉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五条   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转办或各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部门处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督办。

对无正当理由又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报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督办采取电话催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2月28日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讨论稿)

 

    为了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系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系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和参加人员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院系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和重要活动安排、表彰奖惩、大宗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院系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会办制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院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院系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下属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二、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和议事范围

    院系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为:

1. 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 研究院系党政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工作总结。研究院系重要活动、阶段重点工作的相关决策与布置。

3. 研究院系的发展规划(含改革方案、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和教学、科研、师生管理等有关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4. 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和实施质量工程等问题。

5. 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问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6. 研究对外合作项目、外聘教授、学生集中实习和顶岗实习等问题。

7. 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问题。

8. 研究审定院系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问题,通报经费收支等情况。

9. 研究院系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院系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10. 研究院系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11. 研究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相关重要问题。

12. 其他应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办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和议事程序

1.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历次会议可依据中心议题侧重党建工作或行政工作间隔安排。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院长(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校时,也可由副职主持。

3.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5. 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6.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7. 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8.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落实

1.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2. 凡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4.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院系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五、附则

1. 本规定适用于校设学院和系科,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负责人会议制度。

2.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学校过渡时期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处室、各院系:

    根据学校发展现状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

    刘毓航同志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对“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统筹协调负总责;对创新改革推进学校健康发展负总责;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负总责。

    姜统华同志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校务工作,保证教学管理工作高效运转。对创新改革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争取实施重大项目。临时代管岗位培训、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工作,分管继续教育学院。

    张体松同志协助党委书记管理党务工作,协助校长管理政务工作。分管党务、政务、组织、人事、宣传、招生、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地方共建、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具体分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国际交流中心,会同戴永湖同志分管招生就业处。临时代管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处。

    马力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具体分管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

    陈长飞同志分管学校校产、基建、物资设备管理、后勤服务、卫生防疫、医疗保健等工作,具体分管学校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牵头负责鲁迅艺术学院(新四军华中鲁艺传统研究所)。

    崔霞同志分管学生管理、德育、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妇委会、关心下一代、物业公司管理及关工委工作。分管学生处、工会、团委、关工委、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学前教育学院。

    孙永龙同志分管教学、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督导、师生竞赛、评建、数字化校园、科研、名师团队建设、学术期刊、图书管理等工作。分管教务处、科技及产业处、图书馆,牵头负责信息技术中心(智慧校园管理办公室)、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技术研究所)。

    戴永湖同志分管安全保卫、社会治安与综合治理、法制教育、人民武装、国防教育、大学生军训、国家安全、校园稳定、就业与校企合作、创业教育指导、保安公司管理等工作。具体分管保卫处(武装部),会同张体松同志分管招生就业处。牵头负责城市管理学院。

 

 

 

2018年3月16日

 

 

 

 

 

 

 

 

核发:admin 点击数:1418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