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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草案)
日期:2018-09-26 11:29:5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539

序言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原盐城高等师范学校和原阜宁高等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立足江苏,面向基层,培养基础教育师资和地方经济发展所需技术技能型人才,面向未来,秉承“明德健行、思源致远”的校训,致力建成特色鲜明的省内高水平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盐城幼专;英文全称:Yancheng Kindergarten Teachers College。学校实行两校区办学,南校区(原阜宁高等师范学校校区)的法定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学海路28号,北校区(原盐城高等师范学校校区)的法定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海洋路28号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立足师范,学前为主;多元发展,服务地方”的原则,培养专科层次幼儿教育专门人才和其他技术技能型人才,打造省内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和建筑类、艺术类应用型人才输出基地。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六条  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发挥院(系)的办学实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由盐城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业务上接受江苏省教育厅领导。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升格、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功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其中心任务是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学校按照国家指导性计划,立足盐城、面向全省招生,合理规划高中起点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同时保留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学制,并随着三年制在校生规模的逐步扩大而进行动态递减调整。

    学校作为省小学新课改教师培养基地、盐城市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中心和教育部确定的建筑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按照省市要求,继续做好各级各类职前职后培训以及考级考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三年制专科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高中毕业生,五年制高职招生对象为符合录取条件的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根据盐城市和江苏省教育、社会发展的需求,三年制专科主要开设学前教育、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以及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和旅游管理等专业,并根据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增设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专科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兼有非全日制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教育。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规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开展学前教育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引领区域文化传承创新,突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置并规范内设机构和二级院(系)。

    第二十一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设立图书馆、档案室、校史馆、实验实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需要,学校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相关组织机构。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处室、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突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行使权利,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院(系)。院(系)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院(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院(系)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院(系)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院(系)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院(系)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院(系)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院(系)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院(系)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评议和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人选;推荐和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学科专业带头人;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教学科研工作等重大事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具体指导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工作;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处理教学事故;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及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奖优罚劣,选优汰劣;改革分配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党外人士队伍建设;重视学校民主党派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制定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人事代理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任制度或人事代理制度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构成,学校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坚持教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尊重、鼓励、支持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

  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八条  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坚持办学以学生发展为本。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等;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二条 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共青团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章  教育教学和学术科研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学术科研促进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政治理论课程、思想品德课程以及日常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等途径,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重视学生的公民道德教育和文明习惯的养成教育、民主法治教育,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乐观、向上、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学生适应社会、抵抗挫折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从教师教育的特点出发,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环节,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保障机制,实行督学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情怀,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就业、择业、创业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育创新,健全和完善学术科研体制,制定教师科研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调动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依法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九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捐赠。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

    第六十六条  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定期向学校党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按时编制各项财务报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准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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