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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日期:2018-09-27 17:30:3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23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奖学金评选,其他类型奖学金评选可以参照本办法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学生。对其他类型学生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校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设置两大类: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分设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 分为学习进步奖、科学创新奖、技能优秀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等。

第六条  学生校奖学金获得者中,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4%、6%、8%、4%。各奖项名额如不能用足时,可按一等、二等、三等奖顺序下移,等额增加,但不可逆向增加。单项奖单独测评,不参与调整,荣誉视同于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  班级工作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前20%的班级,单项奖人数比例提高2%,考核总分列所在二级学院后20%的班级,单项奖人数比例下降2%。具体划分由二级学院自己执行,各二级学院总比例不变。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以《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为主要依据,量化积分排名。

第九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业考核成绩(学分)均须列班级前6%,各科目成绩(等第)不低于80分(良好)。

第十条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业考核成绩(学分)均须列班级前20%,各科目成绩(等第)不低于70分(中等)。

第十一条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业考核成绩(学分)均须列班级前40%,各科目无不及格情况。

第十二条  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50%,各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单项奖:

(1)学习成绩比上学期有显著进步的学生可获得学习进步奖;

(2)科学研究、课外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者可获得科学创新奖;

(3)社会工作、社团活动成绩突出,且任期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可获得社会工作奖;

(4)文体活动、各类竞赛积极参与且成绩突出者可获得文体活动奖;

(5)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奖者可获得技能优秀奖;

(6)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核同意后,另设奖项,该奖项不占学院指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少数民族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我校少数民族学生在奖学金评定中成绩等级和班级名额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单项奖不可以兼得。

第十五条  参评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

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学生守则,生活俭朴;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在评奖当年处分解除的除外);

(6)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当年不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习时间期间,不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

(7)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不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

(8)有以下违反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者不得参加学生奖学金评定: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炊具、器械等者;私藏管制刀具且不服从管理者;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者;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者;不服从公寓管理情节恶劣等其它违纪情节严重者。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下一学年对上一学年度奖学金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在各学院党政联席领导下具体实施,要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选结果由学院党政办

公会议审核并公示。公示后将评选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研究批准,按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学院学生实际、专业特点,制订更为具体的评选办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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