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江苏五分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详细内容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8-09-27 17:29:51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800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及专科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的二级院系(以下简称“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院系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院系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生效,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如下: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每学期学生按照学校安排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各院系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学制为三年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修和选修)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和重新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院系、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两天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院系院长批准,再报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缓考一般跟随学期补考进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须先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盖院系公章,教务处及拟转入院系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拟转入院系负责人签署同意转入意见、盖院系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一般在学生进校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受理校内转专业申请,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组织综合考试,逾期不予受理。

(四)学生申请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五)学生申请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申请休学创业;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及困难确需中断学习者;

(五)学校认定其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院系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高校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其交换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手续,填写《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原则上,应征求学生本人意愿,按照考核程序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

第六节  学业警告与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三条  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是累计有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并予以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以前未通过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除参加重修的课程学习外,参加下一年级的课程学习必须跟班就读,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按跟班班级规定执行,参加考试的成绩按高分认定,如下一年级课程有不同,课程相近可予以学分互认,有区别的课程必须按规定修完。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提交《退学申请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所在院系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院系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在1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一般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如学生自告知退学之日起2周内未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在校生待遇。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院系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院系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0%,准予结业。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院系领取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延长学习年限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四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学分情况作毕业、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应在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申请肄业证书的学生填写肄业证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申请制作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重新学习。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院系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由教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按照《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节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学校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执行江苏省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核发:admin 点击数:1800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