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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8-09-29 14:37:5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847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5-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有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委员。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与各院系、公共基础课教研室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差额推选产生,学校组织专家遴选,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换届时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或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重大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术团队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师资引进、培养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的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及其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教学平台(团队)、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教学、科研奖励;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须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或裁决。受理当事人对专家组认定结论的异议事宜,组织复议或举行必要的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特殊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处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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