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分

江苏五分 >> 信息公开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详细内容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正文
关于印发《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9-27 15:55:0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444

 

 

盐幼专[2016]  号

 

关于印发《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学院)、各部门:

现将《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在执行中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2016年8月20日

 

 

 

 

 

 

 

 

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费使用规定(试行)

 

  •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央八项规定和上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 学校经费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的原则,制止铺张浪费,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全面贯彻《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从严管理学校经费的支出。
  • 学校经费使用坚持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财务处是具体负责部门。分管校长、财务处长对经费使用要严格把关,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学校总帐、现金会计还要再核对票据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手续及材料是否齐全,对票据不真实、手续不齐全、款项根据政策不能支付的有权拒付经费。
  • 学校经费使用坚持公开的原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公开的,其余都定期向学校教师职工公布。
  •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无规定的,各部门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按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任何部门、任何系科、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收费。所有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使用合法票据。严禁私设“小金库”。
  • 学校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预算经上级批准后一般不得改变,确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要变更预算的,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得到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有关项目。除刚性支出外(刚性支出指工资、社保、税金、水电、电话费支出等,下同),学校所有500元以上的开支均需填写《支出预算审批表》,预算由学院(系)、部门呈报,分管校长审核,3000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00元到1万元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3万元之内再报校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办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 报销费用范围:必须是学校公用支出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公款购买上级纪委、财政部门明令禁止公款购买的购物卡、礼品、地方土特产、高档酒、香烟、花篮、贺年卡、月饼、鞭炮,也不得变换名目报销。
  • 报销费用的程序:经办人收集好票据和需要附在票据后的佐证材料,填写《费用报销单》(发票等材料附后),经过学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建设维修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经过后勤处处长审核),送财务处长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非刚性支出必须附《大额经费申请单》,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后,还要送校长审批。以后由经办人把报销凭证送现金会计报销费用。
  • 报销费用要及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除基本建设项目(不含小型维修)的费用外,票据报销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过期票据不予报销。当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当年结清。跨年度费用因不予报销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 凡财政部门已经明确的应该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一律不得用现金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条理》规定,凡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支出只能对公转帐,不可支付现金。如超过转账结算起点且确需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经办人需填写《超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由财务处长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后报销。
  • 报销费用必须用机打正规正式发票,财政或税务部门已经废除的发票不得报销(包括已经废止的手撕票和固定面额票),字迹不清、章印不全、破损及过期旧票、也不予报销。
  • 基建零星维修项目,100万以下的必须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对零星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盐财购[2016]2号),一律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基建处填写《基建维修立项单》,报学校领导和上级审批。100万以上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在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后,按规定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维修项目必须履行所有审批手续后方可维修,经过审计后才能支付维修经费。学校基建零星维修需要采购的数量较少的水、电、木工材料,必须请学校纪委同志一起参加询价采购。基建零星维修项目报销经费必须附《基建维修立项单》、学校领导和上级书面审批的材料、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基建维修材料清单、政府审计的书面结论等材料。
  • 学校基建项目,必须履行所有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已经完成的基建项目严格按政府审计结论支付经费。没有通过政府审计的项目,支付经费,不得超过预算总数的70%。报销基建维修费用时,合同、建安发票、账号必须做到三统一,如不一致不得支付费用,不得将费用支付给合同以外的单位帐户或个人帐户。
  •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所有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该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所有审批手续就采购物品。审批手续不全的物品采购,学校不支付费用并问责经办人。学校购买的办公、教学等设备,如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先入库,再凭购物发票(明细较多时应提供商家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入库单等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 因公出差费用,一次一报。学校各部门要严格出差报销制度,出差前须提供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差旅费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盐财行[2014]23号)和《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盐财行[2016]2号)的规定,全国各地区出差住宿费标准和试点地区旺季期间及上浮后出差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到外市出差执行现行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340元,到外省直辖市出差执行现行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310至360元(不同省住宿标准不同)。自行乘车到外省、市出差每人按实际每天报伙食补助100元、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如使用公车出差,每人每天报伙食补助100元。出差人应该严格执行住宿、就餐及公务卡使用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超出标准部分的经费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回学校后一月内把单据横向粘贴在出差报销单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职工个人车辆所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禁止报销。学校公车不得私用,在市区不得用现金加油,现金加油票不予报销。学校人员出差使用公车,必须在出发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学校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才能使用公车。高速过路费用一律用ETC卡结算。现金结算高速过路费用学校不予报销。公车要严格执行单车核算和费用公示制度,每个季度在学校内部公布车辆里程、油耗、维修费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 教职工出差须先到办公室填写《出差申请单》,由办公室与相应部门统筹安排出差人员,尽量减少出差人数。《出差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交分管校长审批,中层干部出差还须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报销差旅费时《出差申请单》须贴在报销单的背面。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须符合财政部门标准要求,乘坐飞机的须经校长同意。
  • 学校公有汽车确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填写《汽车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学校分管校长、校长同意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方维修。没有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地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公有汽车在出差外地出现确需维修情况的,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 学校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扎口管理,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到学校办公室填写《接待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学校公务接待费用,一次一报。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务接待的文件执行。费用报销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有接待函;有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学校接待审批单;有学校全称的正式发票;接待菜单。不得报销烟酒和含酒精的饮料。学校每月公布公务接待费用。
  • 外省籍教师回家探亲,一学期可以报一次往返费用。路费必须是离家最近路线的汽车、火车费用,飞机票不予报销,绕道费用不予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汽车、火车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 外单位借用我校场所组织考试、培训、比赛、演出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借用单位承担,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 借用公款要及时结算还清公款。对借用公款的个人,原则上需在1个月内及时结算。如不及时归还或不及时结算的,不得再借公款。经过催促仍不归还或不结算的,学校将从借用公款人的工资中扣除,直至暂借款结清为止。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人事部门凭财务部门的盖章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教职工退休,也必须结清所有借款,方能办理退休手续。
  • 对外合作办学的费用结算按合同执行,对外合作办学合同必须是学校校长或校长授权人代表学校签署,其他人员不能签署。向合作办学方支付费用必须提供有效合同。
  • 教师参加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的费用,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通知精神结算。学习期间产生的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没有经过学校同意参加学习培训的费用不予报销。
  • 学校承担的国家、省、市级教师培训项目,要在办班前,编制好预算,办班所需费用在教育行政部门拨付的经费中列支,不得超支。报销住宿伙食费用时要附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教师培训项目通知、培训方案、培训日程表、学员签到表等。报销讲课费用时要附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教师培训项目通知、培训方案、培训日程表等材料。
  • 在职在编教师经过学校同意参加学历进修等费用,按人事处制定的报销标准执行。
  • 学校教师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按学校有关教育科学研究的奖励办法执行。学校对教师、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师范生教育教学基本功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教育信息化大赛等取得好成绩的奖励按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执行。
  • 学校全体人员的调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财务处根据组织人事处的书面通知执行。学校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按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办法执行。
  • 学校文印室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先批后印,其费用由学校承担。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 学生代办费的结算按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代办费实行多退少补,每学期结束时统一结算。
  • 学校实行财务月报制度,财务处每月初将上月经费支出情况报送相关校领导审阅,每季度向学校班子会办会通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定期按指定方式和范围实施财务公开。
  • 对违反上级财政政策和本规定的财务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聘。
  • 学校任何人不得要求财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本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违反上级政策和本规定,用非法手段骗取学校经费的个人,学校除追回所得经费外,再依上级的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按国家规定,学校单独设立工会帐户,由学校工会负责人审批。具体支出办法,按国家工会法规、政策和国家财务政策执行。
  •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上级有新政策新规定新制度出台,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新政策新规定新制度为准。
  •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 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附: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2.盐城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工具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

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附件2:盐城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省级及 相当职 级人员

正副厅

长及相 当职级 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 相当职 级人员

正副厅

长及相 当职级 人员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900

 

490

 

380

 

 

 

 

 

徐州市 淮安市

盐城市 连云港市

宿迁市 扬州市

泰州市 南通市

 

900

 

490

 

36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单位:元/人/天

 

核发:admin 点击数:1444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