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施科研强校战略,进一步发挥科学研究在高教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科教融合,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激发全校教职员工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板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学校鼓励多出科研成果,根据成果价值发放相应的科研资金,重点奖励对提高全校学术声誉、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效益、营造学术氛围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高水平成果。
第三条奖励范围:科研奖包括科研团队及基地建设类、科研项目类、论文(论著)类、知识权类、科研成果获奖类、艺术创作作品类、科研组织类及科研管理类等
第四条学校设立科研奖励专项,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五条奖励标准及内涵说明:见附表。
第六条科研奖励审批程序
1.科研奖励每年申报一次,于当年年底由所在部门(或任教院系)统一填写科研奖励申报表。各部门按相关规定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逐项进行审查,由填表人和部门负贵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各部门将汇总表、申报表送交科研及产业处,并提交附件(论文、论著、合同书、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及产业处对各二级学院的申报材料内容逐项审核,核定奖励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其他说明
1.所有申请奖励材料均以正式颁发的证书、文件或出版期刊杂志等原件为准,申报奖励时必须提交相应原件或有关证明论文、论著、文件、合同书为原件,证书和证明材料为原件扫描电子件和所在部门核验盖章的复印件;同一成果,按奖全最高额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是指在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文章,即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或我校研究院所)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等。国内论文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的期刊论文。论文集、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中的论文一般不奖励。国外论文指编辑、出版部门所在地在国外的期刊论文。我校学生发表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其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注明为通讯作者,且署名单位为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指导数师视同第一作者
3.科研成果的认定,按照学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研究是否给予奖励。
4.如在奖励后发现成果有侵权、造假或剽窃行为者,学校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科研成果的奖每年进行一次,遗留问题下一年度补办,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6.各级各类成果的完成人、负责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其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领取后,按照各参加人在该项目中所处地位和实际作用进行分配,其分配比例自行议定(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7.科研奖励的收入为税前金额,受奖助者个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及产业处负责解释。